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沧州市第一中学关于学校安全责任制的意见(试行)

作者:佚名    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7-7-26

沧州市第一中学

关于学校安全责任制的意见

(试行)

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,确保学校和教职工、学生的生命及财产安全,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,特制定本意见。

一、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

1、学校安全关系师生的生命安全,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,关系学校形象、关系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,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到学校一切工作的首位。

2、建立、完善“人防、物防、技防”三防相结合的防范体系,确保校园平安。

3、坚持预防为主,群防群治的方针。加大安全教育力度,提高师生安全意识、责任意识和防范能力。

4、全员对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,有首查报告和首遇即时处置、报告责任。

二、学校安全责任分工

5、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学校“一把手负责制”。学校一把手为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、主管安全的副校长为直接责任人。

6、按照“一岗双责”、“谁主管谁负责,谁举办谁负责”的原则,副校长、科室主任、年级组长、班主任、任课教师和职工按岗位职责内对学校安全具体负责,是安全责任人。

7、保卫科负责学校综合治理、治安安全、消防安全、校内交通安全和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。

8、政教处负责学生安全教育、安全管理和班主任安全工作的指导,负责大型集体活动安全、体育运动安全、教学楼疏散安全、教学区楼道照明安全、校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及心理健康教育。

9、教务处负责实验安全,与教学活动直接相关的用电安全、任课教师的安全教育与指导和所辖各室的财产安全。

10、总务处负责校舍及配套设施安全,水暖电设备安全。

11、膳食科负责饮水与食堂食品卫生安全、食堂就餐人员疏散安全。

12、宿管部负责学生住宿安全、宿舍楼用电安全、宿舍楼楼道照明安全。

13、办公室负责协调督查、督办全校安全管理工作。负责档案室、校史展览室安全和汽车使用安全。

14、卫生室负责健康教育,参与传染病防治、常见病诊治工作。

15、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的全面安全教育与管理。

16、任课教师负责教学活动期间责任班的安全。

17、职工负责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。

三、安全工作规范

18、教学活动场所的疏散安全。楼道楼梯通畅,学生实行分区和规定楼梯疏散,楼道内照明设备完好,消防器材齐备。雨雪天气各楼口铺设防滑垫,并在醒目处设“雨雪天气,注意防滑”的警示牌。

19、食品和饮用水安全。食堂要定期进行卫生安全检查(详见市局学校饮食卫生管理办法),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在膳食科监督下进行体检,患有传染病者一经发现,即行辞退,并请防疫工作人员进行消毒灭菌处理。二次供水设备定期进行消毒处理,待权威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。纯净水厂要定期抽检,纯净水不达标不得饮用。

20、校园暴力和伤害事故。加强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,加强对校园暴力倾向和伤害事故隐患的排查化解,一旦突发此类事件,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。必要时请公安部门介入。

21、体育运动安全和大型活动安全。体育课前要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,仔细询问学生的健康状况。体育器材和设施要在检查无安全隐患后使用。体育课、课活和课间活动要加强安全管理,确保学生安全。学生大型活动,要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事故防范工作。

22、实验安全。按规定管理好剧毒化学药品。排查消除安全隐患,教育学生安全操作。

23、传染病防控。对传染性疾病要坚持“早发现、早报告、早隔离、早治疗”的原则,防止传染性疾病的传播。实行病愈验证制度,不提供医疗单位病愈报告的学生和教师不得复学和复工。

24、校园治安安全及周边环境治理。严格门禁和校外人员出入登记、回执制度,防止校外不法人员进校滋扰。实行学生佩戴校卡出入制度,住宿生限制出入。未经允许校外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。校内物品出校,要由保卫科批准并详细登记。加强夜间巡逻,加强技术防范工作。

25、交通安全。加强交通安全教育,灾害性天气,校长发布预警通告,并及时调整作息时间。校内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要减速慢行,不得鸣号。校园内不得骑自行车。

26、校舍及配套设施安全。要勤检查、勤维修,必须保证正常使用。

27、宿舍安全。男女生宿舍不得有异性学生出入。宿舍管理人员要严格校外人员的检查登记。家长须在接待室会见学生。宿舍内不得私拉电源。学生住宿情况要做到日日清。

28、学生出勤的检查与控制。正常课、晚自习、任课和值班教师要考勤。班主任负责汇总、核实考勤情况并上报政教处。以免发生学生逃课、校外事故、失踪等情况的发生。

29、心理健康教育。适时进行心理健康教育,促进学生健康成长,防止因心理障碍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。发现学生有心理疾病或精神症状,及时告知家长对学生进行及时积极的治疗,待病愈验证后做出复学或休学的决定。对学生突发病症,要及时送医院救治。

四、安全责任追究

30、对上级安全工作会议不传达、不落实,给工作造成损失的;对安全失察、措施不利,出现安全事故的;对安全事故迟报、漏报、瞒报、贻误处置时机,造成事态扩大、影响严重的;对失职、渎职造成损失的,均予以责任追究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2007510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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